- Feb 13 Sat 2021 10:56
【刑事案件】無醫師執照密醫充當牙醫師,委任本所辯護,獲緩起訴處分
- Feb 11 Thu 2021 11:53
【刑事案件】誣告罪,經本所辯護,獲無罪判決
- Feb 11 Thu 2021 11:22
【刑事案件】警方以車牌號碼追人,經本所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 Feb 11 Thu 2021 10:30
【刑事案件】施用毒品,可以聲請戒癮治療,不要觀察、勒戒嗎?
所謂觀察、勒戒是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後,施用者應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勒戒處所通常是勒戒所(或戒治所),在戒治所的收容人需要在戒治所內上團體課程及接受輔導,為期通常是二個月左右。收容人在收容期間,人身自由將受到限制。
戒癮治療則是施用者定期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驗尿及向觀護人報到,屬於觀察、勒戒的替代手段。因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其工作、家庭及人生規劃較不受影響, 故被查獲施用毒品者,多會希望戒癮治療,不要進行觀察、勒戒。
- Jan 17 Sun 2021 23:14
【刑事案件】被證人指控轉讓毒品,經本所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 Jan 13 Wed 2021 11:19
【刑事案件】參與詐騙集團的被告,是否該對集團其他共犯的犯行,也應負共犯責任?
傳統法院的見解認為: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倘非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茍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分,亦為正犯。
故本案一審判決認為:於本案之情形,被告壬○○、庚○○及己○○雖僅各自參與部分階段行為,已如前述,然此種詐欺犯罪模式本須結合多人之力,彼此分工,才能使最終詐欺取財結果得以順利實現,是被告壬○○、庚○○、己○○基於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仍應對本案被害人5 人遭到詐騙之結果負起全部正犯責任。
- Jan 12 Tue 2021 22:27
【刑事案件】我的親人(或孩子)被押(羈押禁見)了,怎麼辦?
當您突然接到法院法警打電話通知或是收到押票(紅色單子),說您的親人、孩子被羈押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時,您可能慌了神,此時您該怎麼辦???
建議您收到押票後,立即委任律師進所律見您的孩子、親人
- Jan 09 Sat 2021 14:07
【生活法律】判決書主文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什麼意思?
- Jan 09 Sat 2021 11:28
【生活法律】發現另一半外遇了,怎麼辦?
- Jan 01 Fri 2021 00:10
【民事案件】朋友共同投資創業,竟遭股東提告要求返還投資款,當事人委任本所答辯,獲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