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觀察、勒戒是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後,施用者應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勒戒處所通常是勒戒所(或戒治所),在戒治所的收容人需要在戒治所內上團體課程及接受輔導,為期通常是二個月左右。收容人在收容期間,人身自由將受到限制。

戒癮治療則是施用者定期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驗尿及向觀護人報到,屬於觀察、勒戒的替代手段。因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其工作、家庭及人生規劃較不受影響故被查獲施用毒品者,多會希望戒癮治療,不要進行觀察、勒戒。

按法院見解「有無以戒癮治療之方式替代觀察、勒戒,專屬檢察官職權」,法院至多僅就檢察官是否有合義務性裁量進行適法性判斷,故如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裁定,雖當事人依法仍得抗告,惟幾乎無法改變裁定結果,因此如果想聲請戒癮治療,應即時具狀向檢察官聲請。

要如何聲請戒癮治療?建議委任律師撰寫聲請狀,將聲請人的「施用毒品情形」、「家庭、經濟及工作狀況」、「被查獲毒品數量」等等各種因素,向檢察官陳明,以利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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