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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主文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什麼意思?


很多人收到判決書時,看到判決主文欄上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指我要付對方的律師費用嗎?

本文將說明很多人常詢問「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問題:

一、訴訟費用是什麼?哪些是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是指原告、被告兩造在此案之訴訟程序所支出與案件有關且必要之費用,包括原告起訴時先繳的裁判費、兩造聲請傳喚證人的日旅費專家鑑定或估價之費用地政事務所之複丈費其他機關或機構之規費(例如刑事局親子鑑定、申請戶政事務所謄本…等)。

其中「律師費」有無包含在訴訟費用內?要視情況而定,依法僅有民事上訴三審時,因強制律師代理,故如果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此部分之律師費得計入訴訟費用,但也不是實支實付,法官是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來核定。

應注意的是,如果兩造的訟因是合約問題,而合約書中有約定對方應該負擔律師費,則此律師費可向對方請求,但並非列入訴訟費用中。

二、所謂由被告或原告負擔:

乃法官依判決結果之勝負,命敗訴一造負擔訴訟費用。在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可將歷審支出屬於上列的費用單據,向一審法院聲請訴訟費用確定,法院核算後會裁定,此時當事人可執該裁定所寫的金額,向對方請求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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